时间: 2025-07-03 17:20:50 | 作者: 乐鱼官方是赞助了大巴黎
《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工作细则》已经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解决群众住房安全,加快隐患房屋处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委办〔2020〕16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类处置是指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委办〔2020〕16号)排查出的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修缮、加固、拆除、改造、收储、清人封房等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片区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房屋。在老城区内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房屋,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70号)相关流程申请修缮、加固和拆除改造。农村住宅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危紧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85号)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是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9号)配套的具体规定,房屋分类处置措施和行为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房屋结构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排查结果分为暂无危险、一般安全风险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三类。
第六条根据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性质,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分为住宅、营业性住宿设施、厂房及公共建筑、特殊保护要求的建筑、违法建筑及其他类型安全隐患房屋。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住宅,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房屋修缮加固。修缮加固工作不得违反规划、国土、城管、环保等既有有关规定要求,修缮完成后,由属地片区管理局予以销号。产权人认为暂不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由产权人出具安全使用承诺,村居(社区)登记造册并进行为期三个月定期跟踪检查,房屋病害无实质性扩大的,属地片区管理局组织技术人员确认后销号。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住宅,属地片区管理局应立即组织清人封房,拉好警戒线和挂好警示牌。
不宜改建区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采取修缮加固或自行拆除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可建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可进行修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或可按照要求进行拆除重建,并在四邻无争议情况下可适当移位。
不宜改建区内房屋及改建区内对无法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前征收,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对营业性住宿用房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属地片区管理局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修缮加固,对拒不执行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修缮加固工作不得违反规划、国土、城管、环保等有关规定要求,修缮加固完毕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报送属地片区管理局备案销号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营业性住宿用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属地片区管理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清人封房,拉好警戒线和挂好警示牌。
原则上采取修缮加固或自行拆除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对采取修缮加固的房屋,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加固。修缮加固完毕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或提供相应的安全性鉴定、结构性鉴定报告报送属地片区管理局备案销号。
(一)对厂房及公共建筑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所属产权人、使用人应进行修缮加固。修缮加固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加固,完成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属地片区管理局组织备案销号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厂房及公共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属地片区管理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清人封房,拉好警戒线和挂好警示牌。
房屋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责成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对采取修缮加固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加固,完成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或提供相应的安全性鉴定、结构性鉴定报告报送属地片区管理局备案销号。
(一)经排查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属地片区管理局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主体名录库名单,汇总至区旅游文体局,由区旅游文体局组织鉴别,根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制定处置方案,申请专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工作。
(二)经排查判定为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由属地片区管理局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风险隐患主体名录库名单,汇总至区交建局,由区交建局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维护和修缮;位于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隐患房屋,其改建要求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执行。
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由区执法应急局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岚综委办〔2020〕16号)要求,对各片区所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建设房屋按照清违法定职责严格执法,并予以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唯一住宅,经排查判定为一般安全风险隐患或房屋鉴定为C级的,应由村居(社区)指导使用人进行修缮加固。村居(社区)登记造册并报片区管理局组织验收销号。片区管理局组织村居、房屋业主进行现场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修缮加固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唯一住宅,经排查判定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房屋鉴定为D级的,属地片区管理局应立即组织清人封房。鼓励在原址上按规定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的房屋竣工后,由属地片区管理局组织村居、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人均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验收合格后,除上级规定的危改资金补助外,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危改配套资金补助;加固修缮的,验收合格后,除上级规定的危改资金补助外,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户2万元危改配套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唯一住宅,房屋所有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进行重建的,若符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可按照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条件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居住;对因房源等问题处于轮候状态暂时无法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属地片区管理局制定临时安置方案报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属地片区管理局在完成分类处置后,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档造册,妥善保存,并组
第十七条属地片区管理局应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储备,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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